
- 農地部分面積供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說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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